至善功德會章程(志工團)
92.4.30.會員大會成立訂定
98.11.25.會員大會修訂
103.7.3.第三屆第一次臨時委員會修訂
114.1.9.第五屆第五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至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營利性質之校內團體,以愛心為信念,以照顧扶持正修人為宗旨,結合民間善心人士之力量,凡遭遇急難困境之教、職、員、工、生,無論在職或離職,均為關懷與慰助之對象。
第三條 本會以正修科技大學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正修科技大學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一)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遭遇急難、給予醫療之關懷與救助。
(二)本校在學學生或畢業生因家庭遭遇災難,及面臨失學困境時,予以幫助或補助。
(三)有關學校及社區公益活動之參與。
第三章 會員入會、出會
第六條 凡正修人或社會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及章程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下列三種會員制:
1.榮譽會員:校外(含校友)善心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奉獻愛心捐款,屬本項會員。
2.基本會員:每月(或每年)固定金額之愛心捐款,屬本項會員。
3.隨喜會員:無固定捐款金額,或不捐款只願奉獻心力者,屬本項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自動出會:
(一)死亡
(二)離職或退休,表明不繼續留會者
(三)自動申請離會者
(四)未繳會費且無參加活動意願者並經兩次通知仍無具體回應者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均有權利參加本會所屬各組舉辦之各項愛心活動及工作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瞭解會務及經費收支情形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招募會員及各項決議案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基本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與活動之義務。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臨時委員會,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推薦擔任之,另設榮譽會長若干人,由卸任會長擔任之,為永久職。
第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顧問若干人,由卸任秘書擔任之,為永久職。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會員推薦擔任之,為永久職。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下設有秘書組、行政組、財務組、公關組、關懷組及服務組,推展各項會務工作,每組下設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推選之,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各組組長一人,由會長在會員中挑選擔任之。
第廿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廿一條 臨時委員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及組長組成,執行下列事項:
第廿二條 會長之職權:
第廿三條 秘書組之職權:
第廿四條 行政組之職權:
第廿五條 財務組下設會計小組,財務小組其職權如下:
第廿六條 公關組職權:
第廿七條 關懷組職權:
第廿八條 服務組職權: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第卅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需有過半數之出席,採多數決行之。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組組長推選一人為主席。
第卅二條 本會臨時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視需要時得由名譽會長或會長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員亦可參加。
第卅三條 臨時委員會議,由名譽會長、會長及半數以上組長(或代理)人員參加議決會務。
第七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基本會員會費,常年會每年壹仟貳佰元整(每月壹佰元)。
(二)名譽顧問暨榮譽會員自由捐獻。
(三)隨喜會員自由捐獻。
(四)利息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收支款項均開列收據,除定期(每三個月)公告外並通知各基本會員及善心捐款人士。
第卅六條 本會一切行政費用均不得使用本會經費。
第卅七條 使用本會經費需由會長、財務組長、會計組長三人簽印領取。
第卅八條 本會不向政府機關立案,捐款收據不得抵免所得稅款。
第卅九條 本會基本會員如逾期一年未繳會費者,則自動轉為隨喜會員。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如本會解散時,所有剩餘財產,則應歸屬正修科技大學所有,作為教、職、員、工、生,急難救助金。
第四十二條 本會全部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時,得依臨時委員會議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